我院通过“全国文明单位”复查
近日,经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中央文明委)核查通过,我院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根据中央文明委工作安排,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2014年11月,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选活动启动,同时对2011年第三批被表彰的全国文明单位进行复查。
我院于2011年12月被授予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称号(共1794个)。2014年底,按照中央文明委的有关要求,我院报送了“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复查材料”。经中央文明委严格的复查审核确认,我院今年顺利通过复查,复查合格的荣誉证书已于近日邮寄至学院。
我院十分珍惜“全国文明单位”这份荣誉。自2011年获奖迄今,学院董事会和党政领导班子团结全体师生员工发扬成绩,再接再厉,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坚持不懈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探索新做法、形成新经验,为办好新常态下的高等职业教育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力量和道德滋养,为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中央文明委[2003]9号规定):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三)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