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发现课程考试有作弊行为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不能重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并按考试作弊的情节进行处理。
一、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合谋作弊的主谋者;
2.请他人代考者;
3.冒名顶替代考者;
4.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处理,故意纠缠、谩骂或威胁监考人员者;
5.第二次作弊者。
二、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索要他人答案,抄袭他人试卷或互换试卷者;
2.传递纸条,向他人提供答案者;
3.考试有夹带者。
三、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未经监考老师同意互借文具;
3.考试结束,未按时交卷;
4.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暗号者;
5.交卷中,看别人答案,讨论考题者;
6.交卷后,有意在考场上逗留,向他人说题者;
7.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8.不服从监考老师安排,及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四、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未按规定就坐,不接受监考人员安排者;
2.交卷后在考场周围高声谈论与考试有关内容不听工作人员劝告者。
五、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成绩记为零分:
1.开考后,发现有夹带(包括书籍、笔记本、纸条、书写工具、身体有关部位等)者。
2.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3.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5.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6.考试中发现手机、无线寻呼机等现代化通信工具为开机状态;
7.已交卷再改动试卷;
8.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9.偷试卷者;
10.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11.其他严重的作弊行为。
六、本规则由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