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星综合网页版校园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进一步规范校园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园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小型汽车、农用车、特种车辆)、摩托车(二轮、三轮)等;
(二)非机动车:电动轮椅车、非超标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
第三条 学院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组织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教育交通违章人员,处理违章行为;
(二)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处理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三)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实施重大活动期间的交通管制;
(四)负责交通标志标线和路面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的设置、维护与管理;
(五)负责校园机动车通行的申请受理、证件制作与发放以及各类车辆的登记管理;
(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
(七)其它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事项。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四条 在校园内组织开展的有校外人员参与的主题活动,在经过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主办单位需到保卫处办理备案手续,由保卫处确定停车地点,制定人员和车辆疏导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内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其他杂物,不得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不得举办影响交通秩序的活动。
第六条 校园道路在适当位置划设有停车泊位的,可限时泊车;未划设的,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第七条 相关单位需要在校园挖掘、占用、封闭道路的,须经后勤处批准、保卫处备案方可施工。如遇工程抢险等紧急情况,可在施工的同时补办手续。施工时要有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夜间施工应当设置红色警示灯,完成施工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八条 禁止随意移动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等设施。确因需要必须临时移动的,须经保卫处批准方可移动,工作完成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九条 校园道路两侧绿化树木、路灯电杆、交通标志等倾斜、折断或有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交通安全。
第三章 校园交通及停车管理
第十条 校园公共区域停车位的规划由 负责,停车秩序管理由保卫处负责。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走专用通道,由门禁系统识别后进出校园,学校对车辆进出校园实行24小时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车辆必须牌证齐全(有车号牌、有行驶证、有驾驶证),否则将予以查扣并移交廉江市交警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禁止无牌无证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严禁无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在校道上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 禁止出租车、网约车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停放的各类机动车辆,按政府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缴费。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停放的各类非机动车辆,免费停放,但学校不负责保管,请各车主自行妥善保管、若发生丢失、损坏,学校概不赔偿。
第十七条 进出校园的车辆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车辆进出校园时,应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听从执勤人员指挥。
(二)严禁在校内道路滑轮滑、滑滑板、开平衡车。
(三)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应严格遵照交通标志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非机动车辆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严禁超速、鸣笛。
(四)所有出入校园的机动车,通过门岗时都应减速慢行,在校道行驶时须靠右行驶。
(五)各类车辆应按规定整齐、有序地停放。
(六)严禁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禁停路段上停放车辆。严禁辗压草地、损坏各种交通设施。
(七)车辆驾驶员应当做好防范工作,停车后要关闭车辆门窗、上车锁,人离开车辆时贵重物品不留在车内。
(八)所有载物车辆载货出校门,一律凭物资所属部门开具的物品出门放行条,经财务处核实,保卫处确认方可放行;大中型车辆进入校园,需向保卫处报批。
(九)校园内车辆通行不得超载,禁止单车搭载两人以上的人员,禁止超宽、超长、超重搭载货物。
(十)电动车充电时只能在学校规定设施内统一充电,如若在充电时电动车发生意外,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 禁止私拉电线、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或使用“三无”、假冒、劣质产品进行充电,如有发现,保卫处没收、扣车处理。
第四章 校园停车类别界定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机动车车辆管理类别:
(一)A类车辆(免费车辆):
学院公务用车、教职工的第一辆车辆。
(二)B类车辆(办理 元年卡、 元月卡车辆):
1.教职工的第二辆车辆或配偶的车辆;
2.教职工父母(岳父母)或子女的车辆;
3. 获准在校内长期经营的商家车辆。
(三)C类车辆:
1.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
2.环境检测车、卫生防疫检测车;
3.金融押运车、垃圾清运车、道路清洗车、殡葬车;
4.经学校批准的校内施工车辆。
(四)D类车辆:临时外来车辆。
第十九条 不同类别的车辆准入材料的申办:
车辆类别 |
所需提供证明材料 |
|
A类车辆 (免费车辆) |
学校公务车辆 |
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办理 |
教职工及配偶车辆 (住校内) |
车主为教职工本人的,需提供部门意见、人事处出据的证明材料、车辆行驶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车主为配偶者(非本校教职工),还需提供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结婚证或户口本);车辆行驶证车主与校内职工本人不符的自有车辆,需提供材料证明其车辆确为职工本人所有或驾驶的。 |
|
B类车辆 (缴交年费或月费的车辆) |
教职工第二台车辆 |
车主为教职工本人的,需提供部门意见、人事处出据的证明材料、车辆行驶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车主为配偶者(非本校教职工),还需提供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结婚证或户口本);车辆行驶证车主与校内职工本人不符的自有车辆,需提供材料证明其车辆确为职工本人所有或驾驶的。 |
教职工的父母(岳父母)或子女的车辆 |
由教职工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离退休教工的由学院工会审核),车辆行驶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获准在校内长期经营的商家车辆 |
经营合同,车辆行驶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主管部门意见 |
第二十条 摩托车、电动车管理
(一)学校保卫处对申请人员类别及所提交的车辆合格证、驾驶证、身份证等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办理申办手续,并登记备案,如申办材料不全,学校保卫处有权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在完善登记备案手续后,由保卫处统一发放摩托车、电动车校园车辆通行卡(蓝牙系统)。
(三)申请人须妥善保管校园车辆通行卡,若通行卡损坏或丢失须及时至学校保卫处进行挂失,并办理补办手续。
(四)校园内通行摩托车、电动车超过可容纳最大车辆数量时,学校保卫处有权暂停,或暂缓受理通行卡的办理。
(五)其他在校经营商家人员需要所在主管部门证明、雇佣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七)校园内不受理任何经营性质的校园通行申请,禁止在校园出租或承租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的行为。
第五章 校园停车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校园停车服务费(见附件1、2)。教职工停车收费标准经学校审批后执行。对于本办法中各类车辆校园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若遇政府物价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等情况,学校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所收的校园停车服务费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因公务往来的机动车辆,凭《E星综合网页版来访车辆通行条》可以免交停车服务费。校内各部门可到保卫处领取通行条。各部门发放《E星综合网页版来访车辆通行条》时须部门负责人签名并认真填写存根,领取新的通行条时必须凭已使用通行条的存根进行换领,否则不予领用。通行条不准用于私人用途,否则除补交停车服务费外,还将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举办部门提前到保卫处申办专项活动所用的《E星综合网页版车辆通行条》。
第六章 校内违章处理
第二十五条 损坏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必须照价赔偿。故意破坏者,除责令其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外,还将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运输汽油、电石、雷管、炸药、硫酸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的车辆,严禁进入校内;如保卫处发现上述运输危险品的车辆擅自进入校内的,有权责令司机(车主)立即将车开出学校。凡违反规定进入校内而发生事故的,司机(车主)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校园内机动车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保卫处有权对车辆进行上锁或拖走暂扣等处理。对于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A类以及仿制车牌的车主,一经查实,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办理A类进出校园权限一年,按临时车辆收费。违规情节严重的,则由学校保卫处直接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校园内非机动车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校保卫处可对车辆进行上锁或拖走暂扣等处理,车主需到学院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如经批评教育仍无改正者,学校保卫处有权取消其校园内车辆通行资格,注销、收回其车辆通行资格,违规情节严重的,则由学校保卫处直接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影响校园交通秩序的车辆,学校保卫处将当场制止,可对车辆进行上锁或拖走暂扣等处理,并及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凡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或非法营运的,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园通行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1
E星综合网页版停车服务标准
序号 |
收费标准 |
|
01 |
教工首辆 |
免费 |
02 |
教工第二辆 |
元/月 元/年 |
03 |
教工父母(岳父母)、子女 |
元/月 元/年 |
04 |
在校经营商家 |
元/月 元/年 |
05 |
摩托车 电动车 |
元/月 元/年 |
附件2
E星综合网页版
汽车临时停车计时收费标准
定价形式:政府指导价
序号 |
车辆种类 |
停放时长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1 |
中小型车收费 |
半小时以内 |
免费 |
以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 |
半小时—3小时 |
3元/次/辆 |
|||
3—6小时 |
6元/次/辆 |
|||
6-10小时 |
10元/次/辆 |
|||
10-24小时 |
15元/次/辆 |
|||
2 |
公务来校车辆 |
不限 |
|
由被访部门负责人在机动车辆通行条上签名可放行,否则按规定缴费。 |
3 |
各类大型活动的车辆 |
活动期间 |
免费 |
凭《E星综合网页版车辆通行证》放行 |
4 |
特种车辆 |
不限 |
免费 |
特种车辆指:执行公务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环境检测车、卫生防疫检测车、金融押运车、垃圾清运车、道路清洗车、殡葬车等 |
费用支付方式:市民和车主使用微信支付方式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