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加快成长,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培养一批具有重大原始创新能力的青年人才,依照《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特设立广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杰青项目”)。
第二条 省杰青项目评审工作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科学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具体负责省杰青项目的指南发布、项目受理、组织评审和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省杰青项目每年申报评审一次。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是省杰青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资助期限为4年。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立志科研工作,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品德;
(二)在我省境内工作并全职受聘于我省法人单位的在职在岗科技人员;
(三)申请人当年7月1日未满35周岁;
(四)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五)具有从事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经历,并得到省内两名相关领域正高职称专家的推荐。
第六条 省杰青项目不资助以下人员:
(一)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二)国家“973”计划”首席、“长江学者”、珠江学者与国家“千人计划”获得者;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类项目、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协调人、总负责人;
(四)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项目协调人;
(五)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或者领军人才。
第七条 申请人必须通过项目依托单位推荐申报,申报材料由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至省基金办。
第三章 审 批
第八条 每项资助经费100万元,分两期拨付,当年拨付70%,第三年拨付30%。
第九条 省杰青项目采取专业函评、学科会评、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择优支持和统一审批的程序进行。
专业函评主要评价申请人学术品行、个人科研能力、研究领域创新性、研究内容关联性、科研条件与经费保障等;
学科会评主要评价申请人科研绩效、创新潜力和拟研究项目的创新性等;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由学科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经过学科评审后的项目以不低于1:1的项目数提交评审委员会,经现场答辩后以投票方式评选出拟资助人选。
第十一条 省杰青拟资助项目由省基金办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基金委主任签批发布,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省杰青项目获资助者不得变更,资助经费不得转让。获资助者调离原单位至省内其它单位,经本人申请、省基金办审核同意后,项目及研究经费可转到新的工作单位,由获资助者继续承担。
第十三条 省杰青项目实施第三年,由省基金办在当年上半年组织中期考核,并决定是否执行项目后续的资助。项目完成后由承担人提出申请,省基金办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省杰青项目依托单位和承担人应积极配合省基金办做好项目的管理工作,按期提交中期考核材料,按期完成项目研究工作。需要延长研究期限的,承担人应及时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基金办审核同意,最多可延长半年。因主观因素导致不能按合同规定执行好项目研究的,省基金办五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十五条 省杰青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专利以及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均须标注“广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资助”【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Guangdong Natural Science Funds for Distinguished Young Scholar】和项目批准号。
第十六条 省杰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执行。
第十七条 省杰青项目获得者应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使用资助经费,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基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