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表彰广东省2009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附件:rsgz-wj172.doc rsgz-mreRUJ-fj1.doc rsgz-JFIjqH-fj2.doc rsgz-PhUCeK-fj3.doc
粤人发〔2009〕17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有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省直有关单位:
党的十七大以来,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我省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人事厅、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决定于今年教师节期间联合表彰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南粤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的专任教师。
“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凡
二、评选名额和推荐名额
今年全省共评选表彰南粤优秀教师990名,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110名。
南粤优秀教师为等额推荐(推荐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为差额推荐,地级以上市各推荐3—4名,普通高校各推荐1名,省(部)属成人高校共推荐2名,省(部)属普通、成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共推荐10名。
三、评选条件
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评选条件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
南粤优秀教师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书育人、教学研究和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二)高等学校及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乡村中小学推荐人选应曾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其他推荐人选应曾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
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廉洁奉公、依法治校、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团结群众,为教职工办实事、好事;
(二)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三)曾获得地级以上市级荣誉称号。
四、评选办法和工作要求
(一)严格程序,发扬民主,确保推荐工作公开透明。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民主推荐、集体研究决定的申报方式,其中,市、县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评选由学校产生候选对象,经县(区)教育、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所在学校公示5天以上,报市教育、人事部门审核,最后报省评定。高等学校及省直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评选由校内各单位向学校推荐,经学校研究确定初步人选后,在校内公示5天以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最后报省评定。
(二)加强领导,坚持标准,确保推荐人选质量。各市、各高校、各单位要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要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充分发动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加强监督。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推荐的先进个人要事迹突出,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教学第一线。重点向农村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倾斜,尤其要向长期在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从教的教师倾斜。城镇中小学教师中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高等职业院校重点推荐设计和实践“做中教”教学理念的骨干带头教师。
各地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人员,推荐的候选对象要做到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均有代表。各地推荐的候选对象中,县镇以下(不含县镇,除深圳、东莞、中山市外)的乡村中小学教师应占推荐名额的30%,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应占推荐名额的45%以上,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教师应占推荐名额的8%以上。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奖励方式
本次评选表彰活动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今年教师节期间,省人事厅、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省总工会将联合发布表彰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召开表彰大会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六、申报材料和时限
为保证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市和有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省直单位务必于
(一)《广东省2009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附件2),其中推荐评选南粤优秀教师的,一式3份;推荐评选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的,一式15份。
(二)《广东省2009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附件3)一式2份。
(三)评选推荐工作总结,包括评选工作程序、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一式2份。
上述材料均要求用A4规格纸打印上报,且至少2份原件。第2项需存为Excel格式文档,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一同上报。
本通知及附件均可在我厅网址(www.gdhed.edu.cn)下载。
联系人:谭昭,联系电话:(020)37627828,电子邮箱:tanz_gdedu@126.com。
附件:1.广东省2009年南粤优秀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
2.广东省2009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
3.广东省2009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
广东省人事厅
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总工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