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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考勤管理规定
为保证良好的校风和教学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为提高教学质量打下坚实基础,特制定本考勤管理规定。
一、学生在开学前按报到日期持学生证和通知单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一周不报到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应按照学院课程表和作息时间表准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
三、学生上课要求就座,合班课要分班按区域就座,随便串班上课按旷课处理。
四、严格考勤制度,由班长负责学生考勤,认真填写考勤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辅导员汇报,辅导员对旷课学生要及时查询原因,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五、学生上课、实验、晨练、早读、自习、集会、实习等活动实行考勤,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续假未准而缺席者,均按旷课处理。
六、学生因公、因病、因事必须事先请假,除急病或紧急事情外,不准事后补假。病假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院医务所证明。学生事假,家在市区的由家长亲自办理;家在外地的,家长事前以电话或信函形式办理请假手续,不准托人捎信请假。
七、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对病假须附医院及家长证明。
八、因病不能坚持学习一个月以上者,应按规定在学生处和教务管理部门办理休学手续,期满后复学。
九、请假程序:学生请假应向辅导员面请并填写正式假条,按批假权限,经审批签字后交班长存档考勤,每月底由辅导员汇总报学生处。销假:学生销假应在上课前及时向辅导员销假。
十、批假权限:
(1)请假一日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
(2)请假三日由年级科长或学生处副处长批准;
(3)请假五日至十日由学生处长或系主任批准;
(4)十天以上由院领导批准。
节假日均计入请假时间。
十一、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视旷课节数给予以下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10-20节(按小节计,一天按实际上课节数算,且含录像课),通知家长,给予讲警告处分;旷课达21-3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1-40节,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41-4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50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辅导员(班主任)作为班级管理第一负责人,要严格控制批假,所有的学生请假须由辅导员(班主任)为第一审查人,判断学生请假事由是否属实,酌情开出假条,逐级审批,学生不得越级请假。如有滥用职权批假者要追究其责任。
十三、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