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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以及教育部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报酬的社会实践活动,也是资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的一项助学措施。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原则
第四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与学生处一套人马二块牌子。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全院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管理,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筹措和管理,为参加勤工助学同学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五条 教务、科研、后勤服务中心、膳食服务中心、宿管中心、图书馆等部门及各系要积极参与和配合服务中心工作,应委派一名以上人员作为服务中心兼职工作人员,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各级学生会应设立勤工助学部或其他相应的机构,积极参与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开展勤工助学要以院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和学院产业的智力、体力劳动及后勤服务为主要内容。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积极开发院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 一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主业。
条九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十条 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三章 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为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在校生,身体健康。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三)学有余力,原则上应没有补考科目。
第十二条 要求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湛江现代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后,送服务中心审批。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依据学生申请表和系意见,根据勤工助学岗位的数量及岗位要求,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四条 安排勤工助学的同学在接到服务中心通知后,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愈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勤工助学机会,服务中心将另行安排其他同学上岗。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管理与保障
第十五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或学生会、学生团体等需组织开展校内外各项助教、助研、助管、科技咨询、家教、智力、体力劳动和后勤服务等勤工助学活动的,应向服务中心(学生处)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经服务中心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在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经商活动。违反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将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消极殆工,不能按质量完成工作。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故意损坏单位或个人财物。
(三)当学期有较严重违纪行为,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当学期考试不合格课程达到两门及以上者;或因参加勤工助学而旷课,影响学院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十八条 服务中心要积极拓宽勤工助学资金来源,通过社会、单位和个人捐赠以及劳动服务收入等多种渠道,增加勤工助学基金收入。
第十九条 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学院根据其工作岗位性质和特点给予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分为以月为单位结算、以日为单位结算和以小时为单位结算三种。勤工助学连续时间一个月以上(一个月累计勤工助学时间一般不少于33小时,不超过36小时)者,以月为单位结算,根据不同岗位每月报酬为240至280元;勤工助学连续时间3日以上但又不足一个月(原则上平均每天勤工助学时间不少于1.1小时,不超过1.3小时)者,以日为单位结算, 根据不同岗位每日报酬为8至10元;勤工助学连续时间不足3日者,以小时为结算单位,根据不同岗位每小时报酬为8至9元。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每年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当地生活消费水平情况,适当调整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服务中心应建立特别困难学生档案,并积极主动地组织和吸收这些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他们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解决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服务中心应定期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