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主要职能
(一)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全国工会代表大会、执委会和本省工会代表大会、全委会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
(二)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
(三)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省委、省政府和全国总工会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和法规草案的拟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工会理论政策的研究,研究制定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监督检查《中国工会章程》的贯彻执行;研究指导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证机制的工作。
(五)协助市(州)党委和省级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管理市(州)总工会和有关省级产业(局)工会 、直属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的领导干部;监督、检查省总工会机关、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党风 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工会干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训规划,负责全省县(市、区)以上工会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工会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协助省政府做好省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协助全国总工会做好在本省全国劳模和"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劳动奖状"获得者的推荐、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省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工会组织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负责对全省工会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指导、协调工作。
(八)负责工会国际联络工作,发展同有关国家工会的友好关系,负责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会的交流工作。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全国总工会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