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湛江市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行为,为学校教书育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院、园)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校(院、园)长、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严格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机构,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院、园)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校(院、园)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每季度应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分析会,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会议要求明确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消防安全工作与其它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表彰,不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推动消防工作上台阶。

第四条 乡镇中心校以上学校应当建立专门的消防安全基金,用于消防设施的添置、更换、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并且以每年10%的比例递增。遇有火灾隐患整改等特殊情况应划拨专款,确保消防安全的经费落实,保障到位。

第五条 学校应统一订阅消防安全教材,每学期应开展一个学时的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对学生进行消防知识应知应会教育。乡镇中心校以上学校应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订阅消防安全资料。对消防安全条件不过关的学校及其部门不得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集体,学校每学期应办一期消防安全知识板报,播放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录像。

第六条 学校应制度和完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学年应组织师生开展一次灭火疏散演练,演练结束后应有详细的记录和认真的分析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应有改进措施。

第七条 学校应制定详细的、与本校发展规模相适应的消防安全规划。主要内容包括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设备的更新和增补、消防保卫人员的补充和培训、消防工作归口管理机构的发展、消防经费的来源、消防安全新技术、新设备的运用和推广等内容。

第八条 学校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和防火检查记录,对查出的火灾隐患按照资金自出、责任自负的原则及时整改,并负责跟踪落实复查。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火灾隐患举报机制、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校园内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定和对学校火灾危险性与消防安全保障能力的评价机制。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确立专门的部门、人员、经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必须追究相关领导、部门、人员的责任。鼓励师生对身边的火灾隐患进行举报,一经查实,要对举报人进行表扬或奖励。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学校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示,学校应当对本校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向全校师生进行公示,同时确定专门领导、部门进行挂牌督办。

第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和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度严格的贯彻落实措施。做好消防安全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基础台帐和消防档案,做到管理工作资料齐全、数据翔实、装订规范、保管妥当。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学校自身难以解决的消防重大问题,适时开展校园周边消防安全环境整治。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培育一至二所少年消防警校,结合其教学安排开展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教育,推进消防知识由学校、课堂进社区、进家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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